中职暨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学生家长会设置作业要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县立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家长会组织健全发展,维护家长参与教育事务权利,保障学生学习与受教育权,增进家长与学校联系,共谋优质教育环境,特订定本要点。学校包括其附设及本县立幼儿园。
二、学校应设学生家长会(以下简称家长会),由在学学生家长为会员组织之。
前项所称家长,系指学生之法定代理人。
三、家长会应冠以学校名称,会址设于学校内,学校得提供适当场所,以办理会务。
前项场所,于学校教学设施不敷使用时,应于通知期限内无条件迁还之。
四、家长会于不违反本要点规定,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订定组织章程。
五、家长会之任务如下:
(一)维护学生学习权及受教育权。
(二)协助学校教学及辅导活动。
(三)依法规推选代表,出席校务会议、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本县立国民中小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长遴选委员会)等会议及参与其它教育事务。
(四)协助改善学校设备。
(五)促进家长、教师与行政人员之相互了解及和谐关系。
(六)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七)受理学生或其家长之申诉。
(八)参与学校教育品质提升之相关活动。
(九)其它有关事项。
六、家长会设各班家长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必要时,得设常务委员会。家长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家长委员会为执行机关。家长委员会如设有常务委员会者,于家长委员会非开会期间,由其代行职权。
七、各班家长会之任务如下:
(一)配合班级教师,研讨班级经营及教学之联系。
(二)协助推展班级课程教学计划及提供改进建议。
(三)推选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四)研商家长与教师合作及家庭教育有关事项。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家长委员会之决议。
(六)其它有关事项。
八、会员代表大会之任务如下:
(一)审议家长会组织章程。
(二)研讨协助学校教育活动之实施及提供改进建议。
(三)讨论家长委员会及会员代表之建议。
(四)审议委员会所提出之会务计划、会务报告、经费收支、预算案及听取决算报告。
(五)选举家长委员会委员。
(六)其它有关事项。
九、家长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推选常务委员及遴聘顾问。
(二)依法规推选家长会代表,出席校务会议、教评会、校长遴选委员会及参与其它教育事务。
(三)协助学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进之建议事项。
(四)经常处理会务及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五)研拟会员代表大会之提案。
(六)研拟会务计划与会员收费收支预算案及报告经费收支。
(七)整理会员代表大会建议,移请学校参办。
(八)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及有关学校、教师与学生及家长间之争议。
(九)协助学校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恳谈等活动,促进家长成长及其与教师之合作。
(十)其它有关事项。
十、会员代表大会之会员代表,由各班家长会于首次会议时,就班级家长选(推)出;学校班级数在12班以下者,每班选(推)出2人,12班以上者,每班得选(推)出1至2人;每学年改选1次,连选得连任。但学校学生总人数在100人以下者,以全体家长为会员代表。同一家庭之家长仅得被选(推)为一班级之会员代表。
第1项会议,如出席未达该班学生家长之半数者,仍得开会并选(推)出会员代表。
十一、家长委员会置委员11至41人。但学校班级数在60班以上者,每增加5班,得增置委员1人。
前项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推)出;每学年改选1次,任期自选(推)出之日起至下1届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前1日为止,连选得连任。学校如有特殊教育学生,第1项委员总额内至少应有1人为该学生家长。
第1项委员,于任期中出缺者,不办理补选。
十二、家长委员会设有常务委员会者,其委员人数最多以11人为限。
前项委员,由家长委员互选之,任期与家长委员同,连选得连任。
十三、家长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设下列各组:
(一)教育组:整合社区、家长资源、协助教学与辅导、参与课程发展设计及出版通讯等工作。
(二)活动组:筹办亲职教育、学艺、文康、休闲、体育及联谊活动等工作。
(三)咨询组:设置专线接听家长电话请假,或有关于学校行事、亲子教育关系之疑难问题,并受理家长及学生之申诉等工作。
(四)公关组:建立家长个人资料连络网、争取有关机构或热心人士协助学校发展校务、排解社区或家长与学校或教师间之纷争及策画举办各种茶会、接待来宾等工作。
(五)财务组:配合学校需要,以家长会名义筹募经费及管理、运用经费等工作。
(六)服务组:协助学校募集学生家长或社区人士成立志工服务队,协助交通导护、图书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及支持教学等服务性等工作。
前项各组组长,由家长会长遴聘家长委员担任之;组员由组长遴聘学生家长担任之;任期均为一年,并得连任。
十四、家长会置会长1人,综理会务并对外代表家长会;得置副会长2至6人,均由家长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中选(推)出,任期均自下
一届家长会长选(推)出之日为止,连选得连任一次;配偶接连被选(推)为会长者,视同连任。家长会会长(以下简称会长)于任期中出缺,遗留任期未满3个月者,由家长会副会长(以下简称副会长)代理至任期届满为止,副会长2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长委员会决定之;遗留任期在3个月以上或家长会长、全体副会长同时出缺者,由家长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中另行补选(推)出之。
十五、家长会得聘顾问若干人,提供教育咨询、协助学校发展或相关事项,任期为1年,得连任之;其聘任,应经家长委员会之同意。
十六、家长会得置干事1至2人,办理日常会务,由会长遴聘,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后聘任之。
前项干事,如遴聘校内教职员工者,需经学校校长之同意。
十七、各班家长会应于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后3周内,由导师召集,以班为单位,召开首次会议,会议时,由出席家长互推1人为主席。
十八、会员代表大会之会议程序,依下列规定:
(一)常会每年2次;首次常会应于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由校长召集之,会议时,由出席会员代表互推1人为主席;第2次常会应于学年结束前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为会议主席。
(二)得经家长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联署,召开临时会,由会长召集并为会议主席。
(三)会议时,学校校长、有关行政主管及教师代表至少1人应列席,并对相关议题提出说明。
十九、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开学及期末召开会议1次,由会长召集并为会议主席,必要时,得经家长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联署,召开临时会。家长委员会会议时,得邀请学校有关主管及教师列席。
二十、常务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由会长随时召集之;亦得由常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联署建请会长召集之。
二十一、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出席会议者,由副会长代理之;副会长因故均不能召集、出席者,经家长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选1人为主席;
二十二、除第10点第3项规定外,班级家长会、会员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出席不足前项定额者,得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为假决议。
前项假决议应订明下次会议时间、议程及相关事项,并通知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并应于学校公布栏公告。班级家长会、会员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对于前项假决议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出席,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视同第1项决议。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得以书面委托其它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代行其权利。
一家长、会员代表或委员以委托1人为限。
二十三、家长会各项选举,应于非上班时间举行。
二十四、家长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家长会费。
(二)捐款收入。
(三)经费孳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前项经费不得透过学校教职员工向学生家长募款。
二十五、家长会经费之用途如下:
(一)家长会办公费支出。
(二)支持学校充实教学设备改善教育环境支出。
(三)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生休闲联谊支出。
(四)协助学校办理各项教育活动支出。
(五)学生奖助及庆吊、慰问支出。
(六)其它经家长委员会同意之必要支出。
二十六、家长会费之收取,以学生家长为单位,每学期收取1次。但学生家庭家境清寒者免缴。
前项会费收取金额,由本府另订之。
二十七、家长会费得委托学校代收缴办,其支用由家长会自行办理。
二十八、家长会经费应由会长及副会长至少1人共同具名,在公民营银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库设立专户储存。其收支应设立专帐处理。除每学期结束后,提请家长委员会审核外,并应于会长改选后7日内办理移交。
前项经费收支账册及凭证,本府得随时派员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者,依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九、会长、副会长、家长委员及常务委员之当选证书,由本府委任学校发给之。
三十、会长、副会长、家长委员、常务委员及组长均为无给职。
三十一、家长会得整合社区及校友资源,成立学校教育基金,以协助推动校务发展。
三十二、家长会依学校及地区性需要,得办理家长参与教育事务有关之各项专业成长活动,其办理方式由学校或地区家长组织决定之。
三十三、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