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计划及预算考核要点」,并为配合行政院落实地方自治事项,内政部营建署(以下简称本署)原补助办理雨水下水道建设经费已纳列行政院一般性基本设施补助款直接拨交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统筹办理,为赓续推动雨水下水道建设,爰订定本查核要点。
二、查核对象:台湾省21县(市)政府。
三、查核项目:
1.雨水下水道建设计划。
2.年度雨水下水道工程建设经费编列情形。
3.年度雨水下水道建设成果。
4.年度雨水下水道维护经费编列情形。
5.雨水下水道建设及维护督导查核机制。
四、评比办法:依本要点订定之查核项目,由各县(市)政府函报查核评分表及左证资料,并由本署配合实际查验结果,逐项予以评比。
五、查核方式:
本署于每年4至5月函知各县(市)政府,县(市)政府应依查核评分表、工程明细表(详附表1、2)自行填表评量,并检附相关左证数据,检附之数据应依序编号,于6月15日前函送本署。
本署每年7至8月,配合本署测设队辖区分北、中、南三区,各选定二县(市)为原则予以实际查验(上一年度实际查验之县(市)当年度原则上不再实际查验)。
六、评比结果由本署汇整送行政院主计处并「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政府计划及预算考核要点」考核,做为中央对台湾省各县(市)一般性基本设施补助款核列之参考,查核结果并登载本署网站。
七、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另由本署补充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