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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在原《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旧)》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新)》,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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