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在原《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旧)》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新)》,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