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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现行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制度。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地方财政担保。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增产市场适销对路产品,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周转金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二、 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借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 符合中央和地方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方向,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投资较大的项目需具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工艺成熟、技术过关、对“三废”治理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 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都已落实,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保证。


 (四) 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含地方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项目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30%。


 (五) 项目建设周期短、效益高,有偿还能力。
三、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借款项目由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负责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向财政部提出借款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将周转金借款发放到财政厅(局)。借款项目下达后,各财政厅(局)应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报送财政部1份备案。借款合同书的条款应包括:借款项目的名称及内容;借款金额;借款使用费费率,借款期限;分年还款计划,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项目,不得变更,如项目确需调整,需报财政部批准。
四、 周转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一)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
五、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


 (二) 借款从财政部批准之日(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使用费按季缴纳。


 (三) 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对逾期部分按该项目借款费率的3倍计收使用费。


 (四) 对个别社会效益好,本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五) 企业归还的周转金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在收到企业还款和使用费后,应在15天内汇缴中央总金库,并随信汇委托书附上“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附表二)一式二份,以便销帐。信汇凭证“汇款用途”项应填写“归还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六、 周转金借款的担保


  周转金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担保。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的,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归还。担保单位如不负责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所欠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清算时如数扣回。
七、 周转金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对借款项目跟踪监督,定期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期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违反合同,挪用借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借款。停止发放和提前收回的周转金借款及应交的使用费,应及时交回财政部。
  为便于掌握借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财政厅(局)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财政部填报“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附表三),对完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一年期的跟踪反馈,并报送书面材料。
八、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略)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略)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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