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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于1999年组织编制了《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规划》),并于200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规划》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一、《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目标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按我市行政辖区面积236.44平方公里的范围编制。

  三、《规划》目标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海南省下达的各项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为:坚持土地可持续利用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发展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耕地的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促使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显著的提高,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目标
  1.耕地保护
  根据严格控制耕地减少的要求和省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5527.26公顷,2010年耕地保有面积为4717.74公顷;选择集中连片、生产条件较好的水旱田和旱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350.71公顷;继续兴修水利,扩大灌溉面积,搞好渠道维修,整治排灌系统,提高灌溉效益,并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
  2.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其它农业用地
  统筹布局,合理安排各类农业用地,2000年全市园地面积62.95公顷,林地面积4116.10公顷,牧草地面积33.11公顷,水面面积1263.02公顷;至2010年全市各类农用地面积为:园地93.33公顷,林地4064.41公顷,水面(除城市化用地占用外)1018.45公顷。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到2000年建设用地净增量不超过1011.14公顷,规划期内净增量不超过3421.2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200.00公顷。
  4.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
  重点是耕地的整理和未利用土地资源的开发。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农村居民点迁并以及田、水、路、林的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到2010年,全市整理复垦耕地面积20.00公顷;对于宜开垦的荒地,加大资金、劳力的投入,加强资源管理。到2010年开发宜农未利用地1046.07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46.67公顷。
  5.生态环境改善
  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开发利用各类资源,改良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控制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污染,加快生态防护林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已破坏和废弃的土地要有计划地复垦或还林还草;对尚未利用的荒草地、沿海滩涂,要慎重使用;对具有特殊生态功能价值的荒草地和滩涂,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严禁盲目开发,恢复或维持原有的生态功能,促使我市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到2010年建立自然保护区3个,森林覆盖率达到25%(含城市中园林用地)。
  (二)2030年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展望2030年,随着上述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土地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资源将会得到更充分、更合理的利用。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土地利用任务变得更为艰巨,城镇和农地的外延扩张均受到限制。内部挖潜、集约用地将成为土地利用的必然选择,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四、《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及用途管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土地利用区是进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限制因素和土地基本用途及土地利用管理措施的不同,将海口市土地利用划分为如下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实地反复调查、核实及对第一次保护地块进行调整,确定海口市基本农田保护地块16块,面积2350.71公顷。除新埠镇、白龙乡和新海乡外,其它乡镇均有分布。
  用途管制措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占用、撂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以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应经法定程序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需按有关规定收取高额补偿费,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组织开垦质量相当的耕地予以补偿;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批准、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一般农业用地区
  一般农业用地区是指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总面积2370.83公顷,零散分布于各乡镇。
  用途管制措施:控制用地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坚持“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既要限制农地非农化,又要限制农地内部用途的转变;在特殊情况下,占用一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尽量利用劣质耕地,土地用途转变必须严格审批;在物资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作为基本农田发展的后备区。
  (三)林果用地区
  林果用地区是以发展水果、热作、橡胶、林业为主的用地区域,总面积415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6.53%。其中,园地93.33公顷,林地4064.41公顷,主要分布在海口市的西北部。
  用途管制措施:区内确定的果园、热作园、橡胶园和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等不得毁坏或占用,重点保护和发展果、林基地,扩大防护林面积,禁止擅自砍伐,禁止烧山毁林和随意垦荒,加强封山育林;天然草地和荒草地、疏林地应按照“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协调好林果业发展与自然风景保护、旅游开发的关系。
  (四)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进一步有效保护海口市水资源和滨海海岸自然生态景观而划定的保护区域,包括海口西海岸线保护区450.00公顷,金牛岭地下水保护区960.00公顷,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8.00公顷,总面积1548.00公顷。在土地分类上属复合用地区域,包括林地、城镇用地和特殊用地等。
  用途管制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明确权属并立标定界;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防止新污染产生;禁止破坏性的土地开发利用,禁止除保护设施之外的非农建设项目进入本区;中心地区以外的现有各类用地,在不破坏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兼顾农、林、果等各类土地利用,中心地区的保护应进一步加强,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加强海域污染治理,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力度,禁止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排入大海。
  (五)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市与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发展的用地区域,到2010年总面积为8600.00公顷。其中,中心市区发展到6712.00公顷,用地范围包括长秀开发小区以东、货运大道以北、南渡江以西的区域;长流组团发展到1648.00公顷,用地范围包括长流西海岸片规划第一期、第二期建设用地;集镇面积为240.00公顷,其中长流镇发展到180.00公顷,荣山乡发展到36.000公顷,丰南乡发展到24.00公顷。
  用途管制措施:城镇规划的用地规模要与本《规划》相协调;区内布局服从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尽量少占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闲置撂荒土地;分阶段保护规划区内的耕地,未经合法批准,不得擅自转用。
  (六)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区域。预计2010年农村人口50000人,人均用地标准采用150平方米/人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区面积为750.00公顷,主要分布在秀英区的几个乡镇。
  用途管制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使用土地,实现一户一宅,多出的宅基地要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居民点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用地范围内的空闲地和旧宅基地;开展土地整理,进行旧村改造和合并自然村集中建设,保护和改善村庄生态环境。
  (七)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区之外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需要划定的区域。包括已建成使用的和规划的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为1581.09公顷,主要分布在丰南、城西、海秀等乡。
  用途管制措施: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工矿建设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节约用地,少占耕地,提高行业用地效率,重视生态保护,加强污染治理。
  (八)特殊用地区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区域,面积为554.51公顷。
  用途管制措施:保障国防建设用地,促进风景旅游用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区内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旅游用地的开发要服从于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扩大。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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