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遏制非法经营液化气现象,规范液化气市场秩序,确保安全供气,依据《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
从事灌装、销售液化石油气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销售的液化气,按要求统一实施钢瓶阀门封口管理。
第四条 液化气钢瓶阀门,采用专用塑料封套封口。
专用钢瓶阀门封套,由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统一监制。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冒用专用钢瓶阀门封套。
第五条 专用钢瓶阀门封套,应标明充装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企业代码、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监管机构必须对专用钢瓶阀门封套统一编号,建立发放档案。
各液化气灌装企业必须配备钢瓶封口机,建立封套使用管理台帐。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八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市容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