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装卸搬运市场管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明确装卸搬运市场管理费收费问题的请示》(乌市计价费(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第一批政策性文件的通知》(乌政发(2002)37号)中已废止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地区装卸搬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市政(1982)113号)文件,鉴于装卸搬运市场管理费设立的依据已经丧失,经研究决定取消装卸搬运市场管理费,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地区继续收取装卸搬运市场管理费的通知》(新价非字(1993)25号)文件停止执行。
本文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你委应及时注销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