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新心医(财)字[2003]第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院是自治区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营利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你院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经审核,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具体价格由你院自行确定,一次性消耗材料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你院自行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要向我委备案,同时在门诊、住院等部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今后,你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先报我委审定,我委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监管。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监护病房床位费  经皮动脉栓塞术
  急诊观察床位费  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
  重症监护  心内电生理检查
  物理降温  起搏器功能分析和随访
  微量泵  主动脉气囊反博机
  吸痰护理  有创性血流动力学析
  一般专项护理  心脏电除颤术
  气管切开护理  临时起搏器应用
  动静脉置管护理  体外自动心脏变律除颤术
  静脉采血  心脏电复律术
  动脉采血  体外循环
  引流管冲洗  术后镇痛
  数字化摄影  心肺复苏术
  频谱心电图  侧脑室连续镇痛
  倾斜试验  麻醉中监护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