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动政风工作,落实绩效考核,依据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级政风机构得依本要点对所属各政风机构实施政风业务督导考核,以改进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绩效,发挥政风机构功能。
三、政风业务督导考核实施方式如下:
(一)定期督导考核:每年举办一次,受督导考核对象以下一级政风机构
为原则,必要时得增加所属各政风机构。
(二)不定期督导考核:针对特定业务或个案,依据执行进度、工作需求,执行督导考核。
四、办理督导考核应订定实施计划,载明督导考核时程、人员编组、实施方式、督导考核项目及标准等,通知各受督导考核对象预作准备。针对特定个案办理不定期督导考核者,得免订定实施计划。
五、督导考核应依据实施计划或个案需要,以实地访视或以书面调(阅)卷方式,了解受督导考核对象实际工作状况及绩效;必要时得举行座谈会交换意见。
六、督导考核人员应本公正、客观态度执行督导考核,确实提出优缺点及改进意见,并应通知受督导考核对象;必要时周知所属各政风机构。定期督导考核结果应通知所属各政风机构。所列缺失应追踪改进成效,列入受督导考核对象年终考绩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