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计划局、物价局:
根据《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3号令)和《关于合理调控糖料收购价,防止盲目增加糖料种植面积的通知》(计经贸[2002]1245号)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2002跨2003年榨季糖蔗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糖蔗收购价格下放市县管理。各市县应以糖蔗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结合食糖的市场价格走势,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2002跨2003年榨季糖蔗收购价格。
二、规范糖蔗交售、收购、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维护糖蔗收购、生产的正常秩序。除农特税、公证费外,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蔗区公路维修费、甘蔗发展基金、技改费、护蔗费等无收费依据的任何费用。
三、按照合理流向搞好划区管理,禁止压级压价以及抬价跨区抢购的无序竞争,规范糖蔗收购合同,维护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糖蔗购销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对因运输合理流向形成跨区收购的,相关市、县要加强价格协调;对乱收费、乱摊派,压级压价、抬价跨区抢购的行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