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一)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0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由出租人承担。
租赁手续费按次收取,即承租人变更为一次。上述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
三、转让中属继承的,由继承方按每平方米1元缴纳手续费;属房屋产权交换的,按每套房屋1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由交换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四、房产抵押手续费在鲁价费发[2000]150号文件基础上下调30%,即按房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为:
抵押金额(万元)收费标准(%)
2000(含)以下部分1.4
2000--5000(含)部分0.35
5000--10000(含)部分0.21
10000以上部分0.07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力、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过去住房交易手续费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