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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处理华语拼音与乡土语言拼音作业要点

一、教育部为使全国各界和谐共享拼音事宜,依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召开有关中文译音及乡土语言音标相关事宜座谈会结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分下列四组,各组任务如下:

(一)华语拼音组:研议华语拼音订定事项。

(二)闽南语言拼音组:研议闽南语言拼音订定事项。

(三)客家语言拼音组:研议客家语言拼音订定事项。

(四)原住民语言拼音组:研议原住民语言拼音订定事项。

三、华语拼音组:由本会全体委员参与该组讨论;闽南语言拼音组、客家语言拼音组及原住民语言拼音组:由本会委员依其专长领域参与其中一组,并得依个人意愿跨组参与讨论。

四、各组主席于第一次会议由委员互选产生之,主持会议,并担任第二次会议以后之主席。主席因故无法召开或主持会议时,则由委员互选产生之,主持当次会议。

五、各组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各组开会时,得视讨论需要,邀集学者专家、相关部会(单位)等交换意见、沟通协调。

六、各组讨论事项经充分讨论后,以讨论之共识为会议之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得以表决为之,表决时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决定之;惟闽南语言拼音组以不表决为原则,意见不一致时,得以表决为之,表决时经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决定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跨组讨论之委员不得参与表决。委员对于小组会议之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得要求将不同意见加载会议纪录,或将意见书附于会议纪录,以备查考。

七、有关委员于会议之发言、报告、参与人员应予保密。

八、各组应就讨论结果或建议,拟具评估报告或方案,提交本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提出建议案,交由本部作施政参考。

九、业务单位应依各组需求,配合处理行政联系协调及其它事项,并参与各组之会议及其它作业事项。

十、各组行政业务经费由本会相关经费项下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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