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制度,是国务院加强国民经济信息化基础工作的决策,也是进一步推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应用、促进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批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实施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发行代码证IC卡并在政府办公网络和行业管理信息网络中应用该IC卡,实现组织机构基本信息的共享和“一卡多用”,是省政府的要求和我省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代码证IC卡副本将成为组织机构的“电子身份证”。
二、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社团、机关等组织机构,均应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积极办理代码证IC卡副本。
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9号)文件精神办理代码证IC卡副本的收费标准为每卡180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监督电话:辽宁省物价局收费处 024--86892435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024--23897552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