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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市、县(市)名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要求,经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以下27个市、县(市)为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市、县: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伊犁州伊宁市、新源县、巩留县;塔城地区塔城市、和布克赛尔县;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布尔津县、青河县;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库车县;博州温泉县;克州阿图什市;喀什地区喀什市、莎车县、麦盖提县;和田地区和田市、洛浦县;昌吉州米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哈密地区哈密市;巴州库尔勒市、若羌县;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共计27个市县)。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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