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研究,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各级别、各科目合格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确认无误后,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试成绩。
三、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认真地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附表: 200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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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代码 │ 级别 │ 中级 │ 初级 │
│ │ 科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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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基础知识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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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工商管理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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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农业 │ 90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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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商业 │ 79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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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财政税收 │ 8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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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 金融 │ 82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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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保险 │ 88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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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水路 │ 90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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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运输│ 公路 │ 77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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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 铁路 │ 87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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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民航 │ 81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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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人力资源管理 │ 84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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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邮电 │ 88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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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房地产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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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旅游 │ 75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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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建筑 │ 90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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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初级经济基础知识和各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