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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中新增救护车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市政府“郊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新建15个医疗急救分站”实事项目资金的办理意见》有关精神,2006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新建15个标准化急救分站”中,市级财政对郊区11个新建分站专项补助1265万元(每个分站115万元),用于配置救护车辆(每个新建分站配置监护型救护车2辆)。此专项补助在市对区(县)转移支付中予以落实。
  为做好各新建急救分站配置救护车的采购工作,结合市、区县(二级)财政,市、区县(二级)采购中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经费为2006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专项补助,应用于救护车辆购置、改装和通讯(医疗)设备的配置,不得挪为他用;
  二、各有关区(县)在救护车的采购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政府采购要求规范操作;
  (二)今年11月15日底前,完成车辆采购工作;
  (三)按《招标要求》(详见附件1)采购救护车辆;
  (四)按《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装备随车医疗和通讯设备,设备功能应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择日对各有关区(县)采购的车辆进行验收。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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