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解决占用人因经济拮据,无能力一次缴清积欠之无权占用市有土地之使用补偿金问题,特订定本原则。
二、占用人积欠无权占用使用补偿金,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清,而申请分期缴纳者,由经管该市有不动产之机关学校视积欠金额多寡,准予径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积欠金额在五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六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二)积欠金额在五万零一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十二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积欠金额在十万零一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十八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四)积欠金额在十五万零一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二十四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五)积欠金额在二十万零一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三十六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六)积欠金额在三十万零一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四十八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七)积欠金额在六十万零一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准予分六十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八)积欠金额在一百万零一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者,准予分七十二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九)积欠金额在一百五十万零一元以上者,准予分八十四期(每个月一期)缴纳。
三、占用人申请分期摊缴之期数或期距数额不在上开原则内者,应由管理机关详予审酌,如因情形特殊而有准许更为有利申请人之分期付款之必要时,授权由各一级主管机关(各区公所陈报民政局)核准后办理。
四、为增加本府债权担保,对于占用人分期缴纳提供之本票(格式范例如附件),需觅具一位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共同发票人,以利本府追偿。
五、占用人分期付款如有任何一期不如期缴纳者,视为全部到期,占用人应一次缴清积欠,并就迟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