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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外国记者非法采访活动的通知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与安全、外事、外宣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公开管理和秘密手段,及时发现、坚决阻止外国记者与境内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勾联、呼应,或到我内部单位、大专院校进行非法采访。对与境内非法组织成员、动乱暴乱骨干分子、资产阶级自由化头面人物及其重要关系人进行接触的,要力争事先掌握,设法不让他们接触,必要时也可以运用公开管理手段阻断他们的接触;一旦发现他们进行非法采访活动,要没收其有关的音像、文字资料,为防止造成新闻热点,在无十分必要予以现场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事后请当地外事等有关部门出面处理。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去西藏、新疆、青海、宁夏采访的,要坚决制止;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前往上述地区采访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与外事等有关部门协商,部署相应的工作,加强管理,阻止他们采访侦控对象。

  二、禁止外国记者未经批准对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然灾害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的现场和有关当事人员进行采访。一旦发生上述案件和事件,要立即划定现场警戒线,派出警戒力量 ,坚决阻止外国记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现场最高负责人同意进入现场。对已经进入警戒线内的外国记者,应要求其立刻离开;故意拖延的可将其带离现场。对携带摄录器材的,要责令其交出摄录的现场音像胶片磁带和文字资料;拒不交出的可扣留本人证件和摄录器材以及采访本,处理后及时发还,并商有关部门对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针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事件,与对外宣传部门及时商定对外口径,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发表,或指定专人答复外国记者的询问,并可视情主动向他们提供材料,以便正确引导舆论。

  三、严密侦控外国记者利用记者身份从事情报、间谍活动或在敏感地区、敏感部位造谣煽动,制造事端。对于负有特殊任务,搜集情报,进行政治性破坏活动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获取证据,适时揭露,防止危害,依法惩处。

  四、注意发现和制止外国记者以其他身份来华进行非法采访报道。要通过出入境和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旅游或探亲等人员中的外国记者,并注意掌握这些人的活动,严禁他们进行任何采访。对商贸团组中的记者,未经批准不允许进行采访。对凡以非记者身份入境的外国记者要严格限制他们的签证延期,团体来华的不允许他们从团组中分离出来单独活动。

  五、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城市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4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7号文件)、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7号文件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27号)等文件,掌握法律、政策,提高发现、判断、制止外国记者非法采访活动的能力。对外国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不要干预,对非法采访活动要分清偶尔和一贯、有无身份背景等情况,区别对待。
  政保、文保、内保、治安、刑侦、外管等部门以及巡警队、防暴队都要培养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娴熟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干警。处理这类问题要特别讲究斗争艺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教育广大干警文明执法,严防因行动鲁莽和工作粗糙形成新闻热点,造成工作被动。要与有关部门和接待单位加强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反应适度。对非法采访的外国记者的处理问题,一定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以便从全局角度上更好地把握处理原则和方法。要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处置能力。

  六、对港澳台记者的非法采访活动,按照港澳台记者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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