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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机电产口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利率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为了继续支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并考虑贷款的期限、成本和风险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第一季度起,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不论新、老贷款)不再执行单一优惠利率,统一按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10-15%的水平执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项贷款停止贴息。此项贷款计息、结息、加罚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请有关银行接本文后,具体确定各期限档次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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