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管理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之视听歌唱、理发、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业(以下简称各该营利事业)其定义如下:
一、视听歌唱业:指提供伴唱视听设备,供人歌唱之营利事业。
二、理发业:指将营业场所加以区隔或包厢式经营为人理容之观光理发或视听理容之营利事业。
三、三温暖业:指提供冷、热水池、蒸烤设备,供人沐浴之营利事业。
四、舞厅业:指提供场所,备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营利事业。
五、舞场业:指提供场所,不备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营利事业。
六、酒家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酒、菜或其它饮食物之营利事业。
七、酒吧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酒类或其它饮料之营利事业。
八、特种咖啡茶室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饮料之营利事业。
第4条 各该营利事业申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场所位于实施都市计画地区者,应符合都市计画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之规定;于非都市计画地区者,应符合区域计画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规定。
二、营业场所之建筑物及设施应符合建筑及消防法令之规定。
三、营业卫生设施,应符合卫生法令之规定。
第5条 (删除)
第6条 本府办理本自治条例所定营利事业之设立或迁址登记时,应由商业主管单位依营利事业统一发证办法之规定会办税捐、土地使用管制、建筑、消防及卫生主管单位。
前项规定,于营利事业申请增加本自治条例所定营利事业之变更登记时,亦适用之。
第7条 本府得随时派员检查本自治条例所定营业场所之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
前项建筑物应依建筑法规定,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每年一次委托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专业机构或人员检查签证,其检查签证结果应向本府工务局申报。
第8条 各该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时,该管主管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登记即行营业或经营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者,依商业登记法之规定。
二、未经登记擅自营业或登记事项不实者,依营业税法或娱乐税法之规定。
三、违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计画法或区域计画法之规定。
四、建筑物擅自变更其构造与设备,依建筑法之规定。
五、违反消防安全设备之规定者,依消防法之规定。
六、有违反社会秩序之行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或刑法之规定。
七、违反食品卫生之规定者,依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
八、违反环境保护之规定者,依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之规定。
九、有足以影响儿童或少年身心发展之行为者,依儿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规定。
十、非视觉障碍者从事按摩业者,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之规定。
十一、违反其它法令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