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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抓好钻石等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1.11.28. 粤财法[2001]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1.2.财税[2001]176号
各省、自治区、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海关部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 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 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科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右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钻石关税政策及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二、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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