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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规费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经济部经矿字第093000780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矿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矿业申请案应缴纳之申请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五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五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五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一、批注采取同一矿共生之土石:新台币二千元。

十二、矿业权者开凿井、隧通过邻接矿区: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自行废业:新台币一千元。

十四、采矿权抵押权之设定或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十五、采矿权抵押权之变更或消灭:新台币一千元。

十六、采矿权抵押权者名称、住所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七、申请发给、批注、补发或换发矿场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十八、申报矿场停工:新台币二千元。

十九、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补发矿区图: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一、矿场名称变更: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二、申请勘查他人矿区:新台币一千元。

二十三、申请核定矿业用地:新台币五千元。

二十四、申请变更开采构想: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五、矿业权者或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印鉴变更:新台币一千元。

第3条 下列各款之矿业登记,应缴纳登记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二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二千元。

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一、批注采取同一矿共生之土石:新台币二千元。

十二、矿业权者开凿井、隧通过邻接矿区:新台币二千元。

十三、申请自行废业:新台币二千元。

十四、采矿权抵押权之设定或移转:新台币二千元。

十五、采矿权抵押权之变更或消灭:新台币二千元。

十六、采矿权抵押权者名称、住所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二千元。

十七、申请发给、批注、补发或换发矿场登记证:新台币二千元。

十八、申报矿场停工:新台币四千元。

十九、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补发矿区图: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一、矿场名称变更:新台币二千元。

二十二、矿业权者或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印鉴变更:新台币二千元。

第4条 矿业申请案应填发或批注矿业执照者,其应缴纳之执照费如下:

一、探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五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二千元。

二、探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三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一千元。

(三)增加矿质:新台币二千元。

三、探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一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三千元。

四、探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三千元。

五、采矿权之设定:

(一)创始设定:新台币九千元。

(二)因矿区合并而设定:新台币三千元。

(三)因矿区分割而设定:新台币三千元。

六、采矿权之变更:

(一)增区或增减区:新台币五千元。

(二)减区:新台币一千元。

(三)更正矿质:新台币三千元。

(四)增加矿质:新台币三千元。

七、采矿权之移转:

(一)因继承而移转:新台币一千元。

(二)因让与、强制执行或信托而移转:新台币五千元。

八、采矿权之展限:新台币五千元。

九、合伙之矿业其矿业合办人之加入、退出、继承及其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矿业权者名称、住所之变更或更正:新台币一千元。

十一、补发矿业执照:新台币一千元。

第5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抄发登记册及附属文件、矿区图、重复矿区关系资料时,应缴纳之抄录费如下:

一、登记册及附属文件: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矿区图:每张新台币二千元。

三、重复矿区关系资料: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第6条 凡申请派员赴矿业申请地或矿区勘查,主管机关应通知申请人缴纳勘查费。

前项勘查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各项费用基准收取。

第7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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