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在对全国高等院校的收费检查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政策界限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毕业生收取补偿费问题。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就此已专题请示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军训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军训,是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所需经费应由学校从教育经费中支出,除伙食费和服装费外,不应向学生收取其他名目的军训费。
三、关于保险费问题。由学校组织或教职人员个人代办向学生收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均视为强制保险性质。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交纳各种保险费。如学生需要保险,可本着自愿的原则,自行到当地保险机关办理。
四、关于代收代支问题。除课本及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公寓内学生必需生活用品外,学校不得强制采取代收代支办法为学生购买其他学习或生活用品。
五、关于住宿管理费问题。学校在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住宿管理费。
六、师范、农林、体育、航海等专业招收的学生,应按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的规定,免交学杂费。
七、若已并轨的本科院校中,专科生未实行并轨的,今年可仍按原办法执行,继续招收自费生、委培生。
八、关于对个别培养费用较高的专业加收学杂费问题,应按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5]10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计价格[1994]132号文件执行。
九、关于公寓收费问题。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一些。具体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关于招生录取费问题。高等学校按规定向招生部门交纳的招生录取费不得向学生转嫁。
十一、关于收费许可证问题。学校应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67号文件的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应按各地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