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凡我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精神的降至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精神的,维持招标后临时零售价格,待招标期结束后方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规定执行。
三、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药品价格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的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贵州省物价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