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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继续延用〈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函》(辽无办发[2001]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在国家和省新的有关文件下发之前,你办在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服务工作中,可暂按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43号)的规定继续执行。
  我省的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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