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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奎文、潍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潍坊军分区,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划定中心城区和平路至东风大街至鸢飞路至健康街大致4平方公里范围,为禁止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区域。该区域内所有单位必须淘汰原有燃煤设施,参加集中供热或使用电、气(汽)、油等清洁燃料。淘汰工作10月底前完成(单位名单见附表)。
  附表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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