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3]10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印花税处罚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纳税”)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