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牧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藏价费[2001]12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农牧民建房收费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据各地报来的情况看,我区农牧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农牧民在荒地、耕地上建房每平方米要交纳0.5--1元的有偿使用费,征用耕地、园林建房的每平方米收取3元的地皮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占用耕地建房每平方米要处以6--8元的罚款等。这些乱收费现象,增加了农牧民负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牧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了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制止乱收费,现对农牧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擅自制定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要坚决予以取消。
二、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地皮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等收费项目,农牧民建房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应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费用。今后,对农牧民建房,除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牧民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为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为每证10元;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5元。各地(市)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收费,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各地(市)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建房收费的监管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乱收费情况,及时上报区物价局、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