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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按照《关于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05)3号)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云食药监注(2006)44号)规定的程序和委托权限办理。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直接将申请资料报省局受理办公室。

  二、管理相对人申请注销《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股东会关于注销《许可证》决议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申请。
  (二)生产、经营范围仅涉及医疗器械的公司,应提交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同意注销公司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企业保证声明。内容包括:所注销公司已经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原公司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公司承担的承诺。
  (四)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所刊载报刊原件。

  三、注销的《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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