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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处理购房入户遗留问题工作的通告
根据四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处置购房入户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琼公通[2006]11号)要求,现就处置购房入户遗留问题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05年6月23日前,我市各分局办证中心及金盘派出所已以购房入户为由开具《户口准迁证》,但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人员。
  二、符合落户条件
  (一)在我市购买的房屋属于商品房,购房者本人,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
  (二)在我市购买的房屋属于商品房,随购房者共同生活的亲属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证明由购房者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
  (三)以购买商品房为由申报入户的,可办理购房入户手续。但申报入户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户籍须在海口;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同上),随法定监护人以购房入户为由申请入户的。
  三、受理和办理时间
  1、受理时间:2006年4月25日-5月21日
  2、办理时间:2006年5月22日-6月22日
  四、办理地点
  龙华分局办证中心、美兰分局办证中心、秀英分局办证中心、琼山分局办证中心以及金盘派出所。
  凡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和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者务必于2006年6月22日前,到我市各分局办证中心或金盘派出所办理入户和回原籍复户手续。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的,不再为其补办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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