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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能力核算报告予以核准的请示》(青岛航港[2006]13号)和《关于青岛港部分泊位核查申请缓冲期的请示》(青岛航港[2006]14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岛油港区62#泊位等4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大港区4#泊位等15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青岛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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