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了使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能够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的范围
司法行政业务用车辆系指应用于调解紧急重大民间纠纷,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处理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紧急事件及各种为监狱、劳教工作服务的小轿车、吉普车、刑事勘察车、通讯车、旅行车、警车、囚车、卡车和救护车。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用车辆的配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业务用车定为35-40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40-45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2.计划单列市: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监狱管理局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劳教局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
3.地、市、州司法局(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
4.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车定为5-15辆。
5.各监狱单位:押犯在1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押犯在1500人至3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5—20辆;押犯在朋00人至5加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20-25辆;押犯在5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25—35辆。
见各劳教单位:劳教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业务用车定为5-10辆;劳教人员在50O人至1000人的业务用车定为10—15辆;劳教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业务用车定为15-25辆。
三、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配置,按各省司法厅(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的编制执行,其编制在业务用车定编之内。
四、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的生活和行政用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直属单位的业务用车,由各司法厅(局)自行定编。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业务用车辆编制,并报部计财司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