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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60201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9点(原名称: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府第1175次市政会议审议通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建立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服务网络,并提升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服务品质,特设高雄市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协助推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政策及法规之拟定事项。

  (二)协调及督导有关机关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有关业务之执行。

  (三)提供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服务网络工作人员之专业咨询服务。

  (四)协助推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有关之教育训练及宣导事项。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业务年度工作计划之审议。

  (六)办理性骚扰争议案件之调查、调解及移送有关机关事项。

  (七)其它有关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之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市长兼任;

  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副市长兼任。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由教育局、社会局、劳工局、警察局、卫生局局长担任。

  (二)学者专家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民间团体代表四人至八人。

  前项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四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但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署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五、本会会议之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机关或民间团体代表兼任之委员,如因故未能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员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六、本会下设家庭暴力防治组、性侵害及性骚扰防治组。委员得依其专长分组,互推一人为召集人,并得视提案内容个别或共同召开小组会议。

  七、本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本会委员以外之专家学者及本府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八、本会幕僚业务由本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办理。

  九、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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