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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特”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1992年2月1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变更,现将变更内容通知如下:
  1.原国家局“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2.原国家局准运证专用的“特”字改为“准”字。

  3.原证的部分内容将做适当变更(见附件)。

  4.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5.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1992年1月31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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