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章第3条)
[1952年7月11日]
(本为1952年A118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受保护地方(警察守衞)令》。
第2条 警务人员获授权作为特派守衞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在警务处处长为施行上述条例选派香港警务处的任何人员为特派守衞时,所有该等人员均可作为特派守衞。
(1999年第71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