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楠梓加工出口区(以下简称本区)为加强推动资源回收工作,奖励配合一般废弃物资源回收之单位,并妥善管理运用变卖所得款,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变卖所得款系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回收变卖本区资源垃圾分配所得款项,并由高雄市政府直接拨入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作业基金帐户。变卖所得款应本专款专用之原则,以代收代付方式管理及运用。
三、本要点之主管单位为管理处第四组,执行单位为管理处第四组环境保护服务站。
四、变卖所得款发放之对象以实际执行资源回收工作之单位为准;其规定如下:
(一)单位内所属分支单位放置于不同回收点,合并计算,不另发给。
(二)二单位放置于相同回收点,则以设置该回收点之单位为发放对象。
五、变卖所得款分配及应用方式:
(一)百分之七十五之变卖所得款,直接拨给参与资源回收之单位,由其自行运用。分配变卖所得款计算公式如下:
各单位 环保局拨 本区单一回收单位全年回收量 (公斤)
分配之=发管理处×75%×─────────────────
变卖所 之变卖所 本区全年总回收量 (公斤)
得款 得款
(二)百分之二十五之变卖所得款,由执行单位办理下列事项,并得保留至次年度。
1.厂商资源回收观摩活动。
2.资源回收绩优厂商表扬。
3.厂商资源回收宣导。
4.做为管理处与环保局业务洽商及联系必要费用。
5.办理资源回收业务相关设备、器具、材料之购置及维护。
6.其它有关资源回收事项。
六、回收量结算以年为单位,由管理处统计各单位回收量,依前点规定公式计算变卖所得款,制作发放清册后,通知各单位领取变卖所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