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国营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银行分行、税务局: .
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六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国营施工企业(即建筑安装企业)按核定比例减征所得税,至一九九○年到期。鉴于目前施工企业普遍任务不足,效益下降,甚至大面积发生亏损的实际情况,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除个别需要调整税负的外,均继续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税务局原核定比例减征所得税。
地方级国营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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