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台电字第0940169060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点;并自94年12月9日生效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全国学术计算机信息服务及大学计算机网络计画」及「信息教育基础建设计划-TANet至中小学」(计划期程:八十七年七月至九十六年六月)
二、目的:
(一)服务各县市之公私立大专校院、高中、高职、国中、国小各级学校及社教等单位网络建置及维护运作。
(二)推广台湾学术网络之应用,维持台湾学术网络之正常运作,整合校际网络及扩大网络资源整合服务等功能。
三、补助对象:
(一)全国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台湾学术网络县(市)教育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县(市)网中心)。
(二)县(市)教育网络中心负责业务及任务:
1.推动台湾学术网络之应用、执行县网(市)路中心之基本任务,及中央所规划需整体考量之学术网络政策业务。
2.维护各县(市)网中心连往各级学校及社教单位的网络畅通及其相关服务之建置。
3.协助服务范围县(市)学校单位之网络运作管理。
4.提供服务范围县(市)政府教育局有关各级学校及社教等单位使用台湾学术网络所需的业务处理及技术咨询。
5.协助各联机学校防治网络色情、暴力等不当信息之过滤,保护连线中小学学生避免接触对身心有害之信息。
6.负责联机学校、单位的网络流量统计、分析及使用行为规范、处理。
7.规划办理网络宣导性、技术性研讨会,协助训练该县(市)之学校教师及学生学习使用网络资源。
8.参加局域网络中心或本部规划之专业训练研讨会及其它县(市)教育网络中心举办之观摩活动,网络中心工作研讨会等提升专业智能。
9.积极配合推广网络应用技术及信息服务系统之开发使用。
10.配合本部办理各项教学展示观摩、网络中心工作研讨会等。
11.提供各国民中小学校园网络规划咨询服务。
12.向县(市)政府争取编列预算,推动所属各级学校及社教单位资讯教育网络基础建设。
四、补助范围:
(一)执行县市教育网络中心负责业务及任务所需之相关维运、管理业务。
(二)规划办理所联机学校、单位的教育训练、推广研习、宣导等工作、活动、研讨会。
(三)县市教育网络中心运作所需增加、更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等相关软、硬设备。
(四)因应地方政府推展信息教育业务时确实需另聘相关专职人员;县市教育网络中心多为中小学具网络技术及热诚之教师调派支持,人员流动率大无法长期专任,故需部分聘用专业之兼任助理或专业网管人员或兼职人员等费用。
(五)配合执行关于国家整体信息教育重大政策、网络基础建设等相关软、硬件设施及措施。
五、补助原则:
(一)各县(市)网络中心运作之经常门编列原则
1.网络中心基本运作费
2.年度评核绩效补助
3.依服务联机学校数或师生总数设定级距编列
4.推广研习费
5.办理全国性之工作研讨会费用
(二)各县(市)网络中心运作之资本门经费,由本部视该年度网络中心建设实际需要,并函告知始得编列。
(三)补助各县市网络中心之额度,依各县(市)网络中心提报之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运作绩效及业务实际需要由本部核定之。经费编列标准如附表。
(四)本补助经费若涉相关采购事务,需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办理。
(五)本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依会计相关规定(如「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核办。
(六)各县市政府应编列相关分担款,以确实配合执行推动本部「信息教育基础建设计划-TANet至中小学」计划。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程序:由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备函提报年度执行工作计划书及经费预算表向本部申请,并办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作业。
(二)期限: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依本部给予概算额度先行完成提报作业。
(三)审查:各县市提报之年度工作计划,由本部依相关业务及编列项目、额度办理初审,本部并得于年度法定预算完成后,依通过预算额度请各申请机关配合调整,初审结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签奉核定后办理补助核拨作业。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申请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经本部核定后,函请各县(市)政府备文检据报部请款。
(二)各县市政府应将经费补助透列预算处理。
八、补助成效考核:自九十四年度起,县(市)教育网络中心之年度执行成效考核,并于本部「统合视导地方事务访视」案中整合办理(访视计划及项目如附件)。
九、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或软件,授权本部及其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