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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促进全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关于同意授权河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42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以建立健全我省高等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搞好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设置工作。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原则是:
  (一)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民办高等教育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批和设置。
  (二)以现有教育资源的存量优化组合为主、增量扩张为辅。
  (三)按照省管本科、市管专科的原则,高等职业学校以省辖市办学为主,每个省辖市原则上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高等职业学校或多科性的高等专科学校。
  (四)省直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单独创办高等职业学校,主要依靠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二级学院培养高等职业人才,确有需要又有教育资源和办学经费的少数省直部门和行业,可以办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省直部门和单位不上收市属教育资源办学。
  (五)坚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基础教育薄弱、经费投入不能保障的地方暂不设置高等职业学校。
  (六)大力支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高等职业学校。

  二、审批设置范围
  我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范围大体上分为三类:
  (一)现有普通专科学校进行调整改制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现有成人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充实、调整和合并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专改制成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现有学校进行合并重组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等。
  (二)有条件的本科高等院校以二级学院形式创办的相对独立的高等职业学校。
  (三)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师范类、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仍由省政府申报,教育部审批。

  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配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水平、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职业教育能力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政工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按人员编制标准配备数量适宜、学科和职务结构合理的合格教师。具体要求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本专业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从为区域经济、行业经济服务和为生产、管理第一线培养高层次实用人才出发,按照办学条件,科学制订专业设置和在校生发展规模规划,分步实施,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四)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的学制一般为2-3年,专业总数不少于10个,新设置学校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3000人,新建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
  (五)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有与学校的规模、学科门类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切实保证正常教学和生活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学校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20万平方米(300亩),校舍建筑面积至少不低于9万平方米。
  (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必要的实践环节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确保完成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校内实训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七)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拥有必要的图书资料。图书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
  (八)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必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省辖市所属学校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基建投资和事业费,系统、行业所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其事业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与此同时,要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民办高等学校必须要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审批高等职业学校的程序为:
  (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学校主管部门(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和单位)组织同级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对申办学校办学条件等进行认真论证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普通本科院校的二级学院由学校直接向教育厅申请;
  (二)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及学校办学条件等研究确定拟考察学校名单;
  (三)省教育厅委托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深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
  (四)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通过专家组考察的学校进行评议;
  (五)评委会将评议意见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省政府将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在2个月内报教育部备案。

  五、其他
  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申请创办高等职业学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与境外合作办学的,还应执行境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
  新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在“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前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称,并注意避免与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学校校名的简称,要准确选择校名的关键词。
  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统一归口管理。根据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以及各类教育之间关系等因素,科学制订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要配合省教育厅制订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参与申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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