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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C章: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44章第3条)

[1994年3月18日]

(本为1994年第17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喜灵洲戒毒所的指定 版本日期 06/01/2005

现将喜灵洲岛及岛上建筑物(喜灵洲戒毒所(附属中心)内称为11号、12号、13号、14号及15号囚仓的建筑物的部分、励新惩教所及喜灵洲惩教所除外),指定为戒毒所,并称为喜灵洲戒毒所。

(1994年制定。1994年第249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01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5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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