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中发(67)29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中对在校的研究生随同一九六六年大专毕业生一起分配的精神,现对这些研究生的定级工资问题(注)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六五年和一九六四年入学的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考虑到这些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原则上可按照一九六五年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其定级工资水平,按修业四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水平执行。凡是分配到达工作岗位的,可以按照(67)国劳字382号通知的精神进行定级;凡是没有分配到达工作岗位的,现在一律不进行定级,待到达工作岗位后,再按照(67)国劳字382号通知的精神进行定级。新定的工资,一律从批准的月份起执行。
二、一九六三年和一九六二年入学的研究生分配工作后的定级工资,分别按三、四年制研究部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现在还不到定级期限,暂不进行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