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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 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二)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培区、双桥区、万盛区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 上述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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