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形势,根据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外贸在经营上搞活,又能坚持统一对外,在宏观上管得住,使外贸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原则,我部决定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实行.许可证审核签发实行两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确定将目前全面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一百二十九种商品调整为一百二十七种.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后,由经贸部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十五种;授权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四十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计划单列、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的城市,下同)经贸厅(委、局)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七十二种(具体商品品种附后).
二、 出口许可证审批签发办法:
1.凡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均逐步建立行业性协会(在协会未成立之前,仍由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负责协调,成立商品协调小组,尽可能多地吸收各地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参加).协会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对本行业出口商品进行市场、客户、价格的协调工作.
2.授权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凡属控制数量的,由发证单位按部下达的出口计划(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审核发证,其中,指令性商品计划外出口,要报经贸部审批后发证.没有列入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的品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制定的计划审批.凡属十六种由专业总公司统一对外经营的出口商品(目录附后)根据总公司对外成交、审核的合同,审核发证.
3.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 其他商品, 外贸公司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但超经营范围出口和非外贸单位出口,都要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凡由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应向经贸部申领出口
许可证; 其他商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申领出口许可证.中
央各部及其直属企业一律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4.没有明确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有未承担国家出口收汇任务的公司、企业,其产品出口时,视同超经营范围出口,需逐笔申领出口许可证.
5.代理出口: 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其他单位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由接受委托代理的外贸公司按规定负责向外贸管理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6.经济特区和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出口:该区外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本区自产的产品,属于全面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和没有宣布实行许可证的统一经营的商品,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商品在其经营范围内免领许可证.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出口非本区产品(包括与外地联营和代理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
7.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部里发证和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直接向本省、自治区经贸厅(委)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证上"贸易方式"栏内注明"边境小额贸易"字样.
8.各外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的样品免领许可证.其他超经营范围和非外贸单位出口的样品、展卖品,中央部门向经贸部申领许可证;地方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申领许可证.
三、 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地经贸厅(委、局)发证范围和报表的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签发出口许可证的范围(见附表).下列商品只限主产省签发许可证:
冻乳猪由湖南、广东、浙江省经贸厅(委)发证;
大闸蟹由江苏、湖北、安徽省经贸厅(委)发证;
金华火腿由浙江省经贸厅发证;
生漆由湖北省经贸厅发证;
苇帘由天津市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发证;
芦苇由天津市经贸委、山东省外贸局、黑龙江省经贸委发证;
景泰蓝由北京市经贸委发证;
薄荷脑、油由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烧碱、纯碱由天津市经贸委、辽宁省外贸局发证.
2.各地要严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签发出口许可证.各地外贸管理部门和特派员办事处不能越级或超范围发证,也不要受理不属于本地经贸厅(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的申请.遇到问题,应与部外贸管理局联系.
3.除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及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按规定签发许可证外,其他单位均无权签发出口许可证.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出口许可证后,每月专题向部报告发证情况.
附件: 1、经贸部,驻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签发出口许可证一览表
2.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