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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便于及时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现决定,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三十五
条修改为: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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