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专用汽车的申请、订货、分配、结算等管理办法,部于1987年10月24日以(1987)农(物)函字第13号文作了规定。由于物资体制的改革,在机构和职能上有了很大变化。
为了适应这一情况,理顺关系,加强管理,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对农用专用汽车的管理,在部第13号文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部属各单位需要各种专用车的计划由计划司汇总统一申请,指标下达后各专业局、站要提出具体分配方案,计划司汇总后交由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组织供应,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年度计划的变更、调整均由计划司办理。
二、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按农业部的年度需要计划和分配方案组织订货和办理调拨手续,并做好提车、结算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计划司、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和各专业局、站共同组织开发新车型、产品换代、技术鉴定、定点生产,以及协调专用车在产、供、销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四、为了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从1989中起,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每月向计划司和各专业局、站通报一次专用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汇款、提车、结算以及价格变化等)。各专业局、站也要把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存在问题及时向中国农业供销总公司反馈,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五、专用车所需配套的仪器,由于受财务制度和控购手续的限制,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配置,确有困难的由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协助安排。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