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应报国务院批准。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报经国务院同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各单位制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平衡,按照林业部颁发的《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和编制说明,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九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我部。由我部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报国务院一次审批。
为使全国森林采伐得到控制,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从一九八六年起正式执行。各地应切实按我部颁发的规定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制定、汇总、审核工作,如期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