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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1992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2年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2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九。该债券从1992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7年10月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2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统一下达。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下达给各行、公司,并负责监交,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由其分配落实并负责监交。

  六、各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分别以1991年各项存款增加额和国内财产险总保证金与国内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为测算依据,因此,各部门均可使用上述资金购买财政债券。

  七、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2年9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1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9月交30%,10月交40%,11月交30%。各专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应在当月25日前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八、财政债券交款后,国库部门在“代收政府其他债券款项”会计科目下增设“1992年财政债券收入”帐户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我行银发(1988)128号文执行。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件:各金融机构认购1992年财政债券任务表
附件 各金融机构认购1992年财政债券任务表
单位:亿元
各银行的认购任务是根据该行1991年各项存款增加额的2.18%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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