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现颁发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约能源司。
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水能、燃料和电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电力工业经济效益,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热力的需要,根据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电力工业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
2.电力工业是一次能源转化工业,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联系十分紧密,因此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部门都应根据这个特点,依靠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水能、燃料消耗,提供最大限度的电力。
3.1979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节能文件凡与本《细则》有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4.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进行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节能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加强节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与节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系
5.能源部的节能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司办理。能源部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力工业的情况研究制订电力工业节能的方针、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节能奖励办法;制订、审批节能规划和重大节能措施;监督和归口管理电力部门的节能工作,并做好节能服务工作。
6.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和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相应的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持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
网(省)局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节能规划,组织落实节能措施,组织和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7.发电厂、供电局、中调所等基层单位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厂(局、所)长或总工程师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基层单位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努力降低能耗,完成节能任务。
8.电科院、热工研究所、电力试验研究所分别是部、网(省)局的参谋机构,负责进行节能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工作,对基层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开展节能监测、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基础工作
9.基层单位应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建立统计档案。能源消耗应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原水电部计划司统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单位有关能源消耗的各种报表应按规定准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10.基层单位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的要求,配齐煤、油、汽、水、电、热等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基层企业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11.能源消耗指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
部核订和考核网局,直属省局的供电标准煤耗率、线损率、并进行年度考评。
网、省局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核定考核基层单位的主要能耗指标,定期核准各种计算图表和基本计算依据,各局还可规定一些参考指标进行考查。
基层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指标计划,分解制定各项小指标定额,作为季、月度计划指标下达至车间(工区)以保证完成能耗指标计划。
12.网、省局及基层单位应建立定期的能耗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影响能耗上升的原因和问题。网局及直属省局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报部。
第四章 能源供应
13.火电厂燃料供应按《
燃料工作条例》的附件《燃料定量供应办法》执行。
14.各局要积极会同能源供应和运输部门组织好煤炭定质,定量供应,对大型火电厂应力争供应设计煤种。
15.供热用燃料供应应纳入国家计划。实行集中供热后被替代的锅炉燃料指标应划转给供热电厂。供热燃料量按《
燃料工作条例》附件一《燃料定量供应办法》确定。
16.严格控制发电用的燃油。现有的烧油机组,有条件的要逐步改为烧煤,并要努力节约点火和助燃用油。
17.认真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严格执行计划用电,落实各种节电措施。实行多种电价,鼓励用户在丰水的弃水期和负荷低谷期用电。对超计划用电者应按规定给予处理。
18.加强计划用热和节约用热工作。对于超计划用热部分,应处以5-10倍热价的罚款。必要时,可以提出警告后中止供热。
第五章 电力规划
19.根据“水火并举、因地制宜”的电力建设方针,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省燃料。搞好电网发展的规划和优化,输配电工程,调度通讯自动化,无功补偿等应配套建设;保证供电的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整体运行的经济性。
20.电力设施的设计规程应体现节能的原则。
21.火电站建设应尽量选用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的机组;新建机组根据需要考虑调峰性能。
22.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在加快建设区域热电站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中小型热电站和自备热电站,以替代工矿企业供热锅炉和城市采暖锅炉。对有条件改供热的凝汽式机组,也要积极进行改造。
23.要有计划地淘汰或改造已经超役的陈旧的低效率机组。
大电网内要严格限制发展凝汽式小火电。电力部门应该将大电网内地方办小火电的积极性引导到集资办高参数、大容量火电的轨道上来。
第六章 电力网调度
24.电网经济调度原则按《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关于电网经济调度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25.电网经济调度应以追求全网能耗和成本最低为最终目标,首先要充分利用水能、合理调度水电机组,水、火电机组负荷应按等微增能耗率原则进行分配调度,并应进行成本,线损等项修正。努力提高高压机组发电比例。
26.火电中的燃油机组,中压机组应首先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燃油机组的调峰能力。
27.供热机组的电负荷高于热负荷相对应的数值时,超出部分应按凝汽工况参加调度。
第七章 发电
28.发电厂应按电网统一安排的调度计划,搞好主、辅机的经济调度,加强节能管理,积极推广采用节能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经济性。
29.火电厂指标管理按《电力网及火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执行。
30.发电厂应将上级下达的节能指标分解成若干小指标,下达落实到车间、班组,并进行考核。运行和小指标管理按《电力网和火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31.积极创造条件应用计算机进行指标的监控、统计、计算和管理。
32.发电厂应通过试验编制机组微增特性曲线,和确定开停机能耗,供电网和厂内经济调度使用。母管制的火电厂也应根据经常的机组组合方式,编制全厂的微增特性曲线,并考虑公用系统用电的修正。
33.火电厂应完成全厂能量平衡的测试工作。机炉热力试验可根据现行的方法进行。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能量平衡的试验不限定全厂所有机组同时进行,但锅炉一汽轮发电机组同同时进行热力试验。
对于母管制的电厂,应同时进行对应机炉的测试。
火电厂能量平衡试验工作每五年做一次,如果热力系统及设备有重大改进,则应随时补做,并提出能量平衡报告。
水电厂水、电平衡测试和机组效率试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34.火电厂能量平衡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燃料平衡、汽水平衡、电量平衡、热量平衡,全厂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测试结果误差分析,全厂节能潜力分析及改进的建议等。
省局负责所属发电厂能量平衡测试的验收。
35.火电厂集中供热,原则上由火电厂统一管理,应设专人(或部门)负责供热经营管理。
有较多供热电厂的网局、省局应制订《供用热管理办法》。
36.供热量的计量,应以热电厂计量点的计量装置为准。如果用户的计量精度高于热电厂,经检定合格后,可以用户的计量点为准。
37.水电厂要加强科学管理,加强水库(群)优化调度,提高水能利用率,降低发电水耗,合理控制水位,以增加水电发电量和调峰能力。
第八章 供电
38.各供电部门应开展线损理论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电压以及管理与考核范围划分,并对照比较实际线损,找出管理及设备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39.搞好经济运行指标分解逐级考核;用好峰谷电价制等经济手段,不断提高负荷率。
40.按《电力系统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规定,合理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改善供电电压质量。
41.应消除发电厂和变电站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电力用户一律装表计量收费。
42.加强供电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电能计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九章 非生产用能
43.基层单位非生产用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汽、水、电、煤、油等)的范围是:大修、技术改造工程、扩建工程、试验、厂外运输、附属工厂或副业、修配厂、综合利用、厂区照明,非生产办公室和生活区等。
44.各单位应制定非生产用能的管理制度,加强非生产用能的计量管理和核算。生活用能应一律收费。
45.生活采暖应使用热水采暖。凡用蒸汽采暖的地方,应限期改为热水采暖。
第十章 技术进步
46.加速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是节能的主要途径,各单位都应有计划地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工作,广泛地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依靠技术进步取,得效益。
47.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措施,应积极推广应用。要制定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推广节能技术措施,淘汰国家公布的高能耗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8.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扣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对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资金。使用折旧基金应不小于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的20%。
第十一章 奖惩
49.思想政治工作是推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主要手段,对节能工作采取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0.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对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推广节能技术措施有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不同的范围内给以表彰;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节能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1.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对节约煤、油、水、电实行省煤节电奖。
52.节约煤、油、水、电等各项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用好节能奖金,主要发给与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各级节能管理机构都应预留节能奖总额的20%以上作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基金。
53.省煤节电奖按定额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供电煤耗率和供电线损率定额,由部核定。网局、省局都应对下属的发供电单位核定供电煤耗率、线损率及水能利用率,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奖励办法。
54.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其多耗的能源应于下年度节能量中扣除,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
第十二章 附则
55.本细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56.本细则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