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旅游局,各大军区、军兵种、省军区司令部,各局、处级海关,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今年以来,连续发现多起自费来华的零散外国旅游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环球自行车旅游”者),用境外带入的摩托车、自行车等自备交通工具,在广西、云南、四川、西藏、宁夏、甘肃、内蒙古等地,穿越大面积非开放地区旅行。国内有些单位由于不了解对外国人旅行管理的规定,加之我们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这些外国人的违章旅行未能及时制止。有的发现此类情况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有的还为外国人提供方便,有的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还对此进行宣传报道。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我军事设施和其他国家机密的安全,必须认真对待。为了加强对外国人旅行的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自备交通工具违章旅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31号文件)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文件)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原则上不准携带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入境。如要求携带交通工具来华旅游,应事先经中方接待单位同意,并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入境。
二、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外国人签证时,对于来华使用自备车辆旅行的申请,如有中方接待单位,凭接待单位按规定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签证机关的函电办理。对无中方接待单位的,应说明不得使用自备交通工具的规定,如其坚持,则拒发签证。
三、外国人在我开放地区以外的范围使用自备车辆旅行(包括旅游、比赛、试车等,下同),必须由我方接待单位进行安排。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在一省范围内活动的,须征得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同意;跨省、区属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征得大军区和有关省、区公安厅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须报总参谋部和公安部审批。
四、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非开放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非开放地区违章旅行,要及时予以阻止,除监督其将交通工具托运至出境口岸外,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发现外国人有违章、违法活动的,要按照规定依法就地处理,不得将违法、违章活动的外国人交不了解情况的另一地区处理。对于办理出租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各地也应加强管理,并宣传我有关规定,防止外国人使用此类交通工具违章旅行。
五、各有关军事部门和其他涉及国家机密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78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自身的安全保密工作。对于非法进入我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外国人,应检查证件、查明情况,及时通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上级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如果这些外国人系驻华使、领馆成员,应商当地外办处理,必要时报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