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公安部于今年7月1日下发了《关于清理公安法规的通知》(公通字[1992]85号)。经过对现行的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认真清理,认为其中应予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6件,经征得有关部委同意,现决定予以废止。
1992年12月25日